Big Or Small Ideas, We Protect Them All.
专利
商标
工业设计
版权
简介
在马来西亚,有关专利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1983年“专利法”与1986年“专利条例”。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条例”,马来西亚公民或是定居在马来西亚的申请人可直接提交专利申请。外国申请者须通过一名注册的专利代理人提交申请。一个创造发明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步骤(也称为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适用性的标准,即可取得专利。根据TRIPS协议,“专利法”规定专利保护有效期为20年,从提出申请日算起。依据该法,实用新型授权证书提供十年的初期保护,从提出申请日算起,保护期可更新连续两期,每期五年,惟须被利用。马来西亚于2006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从2006年8月16日起,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申请可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提出。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用和公知的。申请者在还未提交专利申请前不可向公众透露有关发明,其包括不可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工业适用性
工业适用性是指一个创造发明可用于工业水平。
创造性
一个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其发明须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相对于现有的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该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所有专利申请都须经过实质审查,并且符合上述专利性标准,才会被授权。
期限
专利保护有效期为20年,从提出申请日算起。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期间内,专利权人须每年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
简介
马来西亚自1989年1月1日起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马来西亚遵循尼斯协定(第10版)下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马来西亚的商标保护受“1976年商标法”和“1997年商标条例”的管制。马来西亚不允许一件商标申请可以有多个类别,必须依据每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提交各别申请。提交商标申请后,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将会对其进行可注册性的审查。通过审查的商标申请将会被刊登在知识产权局公报上。任何人均可在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公报阅览其商标申请,并因任何利害关系对此提出反对。反对人须在商标申请被公布日期起计算的60天内提交反对通知。在没有异议或反对的情况下,商标将被接纳,并授予注册证明书。已注册的商标有效期限将从申请日算起的10 年。其后每十年可申请更新一次,并且须缴付更新费。
可注册为商标的标志
个人,公司,或企业的名称,以特殊或特定的形式呈现
申请人的签名
新发明的字(词)
有特色的标志
不被视为注册性的标志
含有或包含直接提及产品或服务的特质或质量的一个字词
含有或包含任何诽谤性、或冒犯性、或违反法律的内容
含有或包含任何某个地理标示
含有或包含任何会误导公众、或导致公众混淆的内容
期限
已注册的商标有效期限将从申请日算起的10 年。其后每十年可申请更新一次,并且须缴付更新费。
简介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由1996年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与1999年工业品外观设计条例所管制。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一个物品或产品的整体外观。其设计可包括三维特征,例如物品的形状和配置;或者二维特征,例如图案和装饰。
必要条件
新颖性
原创性(未曾向任何人公开)
未曾被记录在工业设计注册局资料库
不被视为注册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缺乏鲜明的美学或装饰特征
构造方法、原理或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外观设计
无法被分割或被使用的局部或部分外观设计
与现有的外观设计没有显著的差异
含有或包含任何会误导公众、或违反法律的外观设计
期限
被注册的工业设计的最初保护期是五年,之后可延长四次,每次五年,使到总保护期为25年。
简介
版权是在特定时间段内授予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马来西亚的版权保护受1987年版权法的管辖。截至2012年6月1日,马来西亚已引入“自愿注册系统”
版权类型
可被保护的版权类型如以下:
文学作品
音乐作品
电影
录音
广播
衍生作品
无论一个作品的质量和实用目的如何,其作品都应受到版权保护。然而,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版权所有者
版权原则上归属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比如写作家,作曲家,创作者等)。然而,如果作者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或者按照雇主指示而创作的作品,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协议,其作品的版权应被视为归属于委托人或雇主。版权所有者可通过转让,遗嘱处分或法律规定转让作品版权给第三者作为受让者。
期限
文学、音乐或艺术著作权有效期为作者在生之年,加上逝世后的50年。录音、广播及电影版权有效期为著作出版或制作后的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