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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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仅限注册商标)

1976年商标法(民事性质)的救济措施

  • 这项1976年商标法的救济措施仅适用于已注册的商标所有人。
  • 根据1976年商标法第38章,商标所有人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可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且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会被视为侵权行为,商标所有人可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
  • 如果任何人使用与商标所有人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易使相关公众以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其行为可被视为侵权行为。
  • 申请人可通过传讯令对侵权人申请提出诉讼。
  • 如果侵权人能够证明他们是由商标普通法定义的“第一用户”(即第一個使用商標的用戶,无论注册与否),他们有权通过法院命令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
  • 一个商标被注册后具有排他性,可防止商标侵犯。

犯罪性质

  •  2011年“商品说明法”规定的救济措施可见于该法第8节,即任何人(除了商标所有人)企图假冒商品或提供假冒商品,即属犯罪。
  •   任何被定罪的法人团体,可被罚以每件假冒商品计算不超过RM15,000罚款。其随后的违法行为可被罚以每件货物计算不超过RM30,000罚款。
  •  任何被定罪的非法人团体,可被罚以每件假冒商品计算不超过RM10,000罚款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其随后的违法行为可被罚以每件货物计算不超过RM20,000罚款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 申请人可通过单方面原诉传票和支持其原诉传票的宣誓书提出申请。

未注册商標

假冒之诉

    • 在英国等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商誉的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保护其在先使用权来实现并获得普通法的保护,称为假冒之诉(passing off)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通过主张在先权利、使用在先的原则,请求承认和保护其未注册商标。
    • 为了对仿冒行为提出法律诉讼,索赔人必须证明以下内容:
        • (a) 索赔人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 (b) 仿冒者向公众提供虚假陈述,误导公众,致使索赔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 (c) 仿冒者的失实陈述容易导致混淆。
    • 申请人可通过传讯令对仿冒者提起侵权诉讼。

撤销注册商标 (第45条)

    • 根据1976年“商标法” 第45条规定,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注册商标。其单位或者个人可想法院提出该申请,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注册商标 (第46条)

  • 根据1976年“商标法” 第46条规定,如果无正当理或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任何人可在一个月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 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是受害方, 即该商标有实际利益的一方。申请人可提供在马来西亚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 在此之后,申请人必须在马来西亚各地进行连续3年的调查报告,并提供该商标不被使用的证据。
  • 申请人可通过原诉传票和支持其原诉传票的宣誓书提出申请。

专利

专利性

    • 一个创造发明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步骤(也称为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适用性的标准,即可取得专利。
    • 专利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人为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现有技术应是指在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通过书面或口头描述,或通过使用或其他方式的公开为公众所知的一切技术。
    • 技术发明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就具有排他性,可防止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

    • 1983年“专利法”第58条规定,任何未经专利拥有人同意而进行的行为,例如制造、运输、促销、销售以及使用,均应视为专利侵犯。
    • 但是,侵权诉讼的时效为5年。超过这期限,任何侵权诉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
    • 通常需要在法庭上提交专家证据。
    • 申请人可通过传讯令对侵权者提起侵权诉讼。

传讯令

    • 原告必须提交传讯令连同请求陈述书,其中包含与争议有关的事实和说明。
    • 一旦原告提取传讯令副本,在1个月内将其传讯令副本送达被告。
    • 被告有14天时间向原告进行辩护或提出反诉。
    • 原告有14天的时间向被告进行答辩或提出反诉。
    • 法院将确定案件管理的日期,进行审前会议。
    • 法院通常会允许双方在2个月内提交各自的文件,以便找出待审议的议定问题和商定的事实。
    • 法院通常在提交传讯令之日起6个月之后进行审判。
    • 经审判后,双方的证人应当出席作证。
    • 法院将安排双方交换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日期,并确定听证/澄清/判决的日期。
    • 整个过程大约需要九个月的时间。

原诉传票

    • 申请人需要提交原诉传票和支持其原诉传票的宣誓书,其中包含有关的事实和说明。
    • 一旦申请人从法院提取了原诉传票,原告应在第一次审讯前(通常从提交原诉传票计算起一个月后)把原诉传票送达被告。
    • 如果被告对申请人的宣誓书有异议,被告应在21天内提交誓章。
    • 法院通常允许双方各别提出另外2份宣誓书。
    • 一旦宣誓书用尽了,法院将安排原诉传票的听证日期,听证会通常在提交原诉传票后的第4个月。但是,如果宣誓书中含有相互冲突的说法,双方则被允许进行交叉盘问。
    • 法院会提供指示让双方交换意见。
    • 法院通常会在提交原诉传票后的第6个月或第7个月作出决定。

原诉传票(单方面)

    • 申请人需要提交原诉传票和支持其原诉传票的宣誓书,其中包含有关的事实和说明。
    • 一旦申请人从法院提取了原诉传票,法院将安排聆讯日期,并决定该申请是否受理。